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7日 15:33 点击次数:[]

校财〔2018〕9号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8年6月27 日

华中科技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往来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相关精神,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学校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系、所)、机关部处、直属单位、附属中小学和校医院(职工借住院费按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附属医院、产业集团和后勤集团应根据本部门情况,结合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往来款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往来款包括: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学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学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及时做好催收、催报、催记和催结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往来款管理,做好本单位负责管理经费的往来款项审批和清理工作,高度关注并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五条 应收账款是学校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学校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拨付给校内单位的备用金、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有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专款专用,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三)及时清理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禁止长期挂账。

(四)公务卡优先原则:差旅费、日常运行经费或小额经费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不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七条 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人应为学校教职工、财务助理或在校学生。借款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借款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暂付款的借用、偿还、核销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监管责任。各相关单位以及个人应积极清理往来款项,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程序:

(一)办理借款业务时须填制“华中科技大学借款单”(见附表),写明借款日期、事由、经费来源、预借金额、收款单位以及借款人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办理借款业务时须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如科研协作合同、版面录用通知、测试费合同等),无法提供支撑材料的不得办理借款业务。

(三)办理仪器设备、大宗材料、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等采购借款需按照国家和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前置程序,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工程借款原则上三个月内应核销,其他借款原则上一个月内应核销,任何借款核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学校将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措施执行。

第十条 财务处按学校规定办理学校教职工、财务助理或在校学生等人员退休、调出、离职或退学、留学、毕业等离职或离校手续时,应对其在岗、在校期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清理。有未核销借款的,不得办理离校或离职手续。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核销借款的,须办理借款责任人变更手续,由借款责任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借款责任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报借款经费项目负责人、单位经济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财务处核算中心办理借款责任人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日常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对借款时间较长或金额较大的借款以及项目负责人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对应核销而未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处理措施如下:

(一)非国库借款项目借款逾期,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二)科研经费借款逾期,单笔借款时间超过一年的,冻结该借款项目以及项目负责人所有横向科研经费;单笔借款时间超过两年的,冻结借款项目负责人所有非国库科研项目经费。

(三)科研经费以外的其他经费借款逾期,单笔借款时间超过一年的,冻结该借款项目,同时暂停发放项目负责人奖酬金;单笔借款时间超过两年的,冻结该借款项目以及项目负责人名下所有教学办班、其他收入等项目经费,同时暂停发放项目负责人奖酬金。

(四)中央财政专项等国库项目经费借款,原则上当年借款应当年核销,若未按规定核销,核减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下一年度国库项目预算经费拨款。

(五)对于长期不处理或者恶意逾期的借款,采取缓拨甚至调减相关责任人或所在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拨款、暂停发放相关借款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奖酬金等从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冻结项目解冻办理流程。项目负责人完成借款核销后,提交书面解冻申请,经财务处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解冻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对应收账款进行及时催收,并明确催收责任人,责任人应当按照合同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收回应收账款。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应付账款是学校因购买材料、服务或技术等应付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学费暂存、科研经费暂存等。

第十六条财务处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定期进行清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应配合财务处的清理工作,具体执行如下:

(一)预收款:对于科研经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已查明收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用途的来款,财务处应及时记入学校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对于长期无人认领的款项,应设法联系付款单位或个人,确认款项归属及用途并进行收入账务处理。

(二)应付款:对于应凭合同或协议办理的应付款项,须开具相应的单据,到期凭相关单位有效证明材料和财务处开具的单据办理结账手续。

(三)对于超过五年以上无人认领、也无法联系付款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报学校总会计师审批后,应确认为学校收入,收归校部收入。

第四章 应收及预付款坏账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应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进行确认和核销。

第十八条 因借款人或项目负责人工作失误或没有履行追索义务造成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或核销,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仍然保有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相关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学校积极追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校财【200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财务处关于2018年暑假工作安排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