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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8日 19:29 点击次数:[]

华中科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科研经费使用内部监督的管理与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是指为学校科研项目服务,以科研经费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一种辅助性财务管理岗位。
第三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院(系)、所、中心等二级单位(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下同)可根据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专(兼)职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聘用,采用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人员经费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负担。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对项目经费主管负责人负责,其职务行为的责任由主管负责人承担。
第二章 岗位聘用及职责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设置,先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再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批准、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基本条件应含: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执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财会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由科研承担单位确定,主要包括:协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主管负责人或经费主管负责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财务制度;编制
科研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报告;审核经费支出、
处理财务中的具体事务;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委托
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等。
第九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公开招聘的程序,按照学校有关公开招聘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 岗位薪酬及待遇
第十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劳务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励两部分。劳务薪酬标准参照当地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聘用人员无社会保险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计缴基数一般为基本工资部分。社会保险计缴基数不得低于地方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后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章 岗位管理及监督
第十二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人员的政策学习、业务培训、业务指导等由财务部门、科研主管部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分别负责。
第十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考核,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挂钩,并作为岗位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聘用,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聘用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主管负责人或科研项目主管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支付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人员的薪酬时,应据实按照国家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不得假冒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聘用人员的名义套取经费。
第十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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