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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费管理,提升服务能力,促进学校科技工作发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3日 08:27 点击次数:[]

——我校落实中办发50号文政策要点解读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我校继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新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办法之后,在这辞旧迎新之际,又修订或制定了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国防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劳务费、结余经费、采购管理、科研外协项目管理、科研业务接待费管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管理十个相关管理新制度。上述新制度以50号文为纲领和指南,以我校科研工作实际为根本,以兄弟高校好的做法为借鉴,经反复修改完善,通过了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文件已上网发布。为便于广大教师、科研工作者了解新制度、熟悉新规定,我们对新制度中的政策要点、主要变化内容等进行了归纳梳理,供大家参考。
新政都说了啥?
一、进一步下放纵向经费的预算调整权限,提高预算调整自主权。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与交流费打通使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调增金额不超过总经费10%且50万以内的,由所在院系审批;超过10%或超过50万的需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社科项目和哲学社科繁荣计划,单项预算调增金额不超过总经费10%的,院系审批;超过总经费10%的,需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类型纵向经费,单项预算调增金额10万以下的院系审批,超过10万的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二、降低学校管理费比例,增加项目组经费支配权。
纵向经费间接费用中,将原办法的50%由学校统筹、50%分配给院系,调整为50%由学校统筹(其中学校35%、返院系15%)、50%分配给项目(课题)组。学校附属医院等单位,50%由学校统筹(其中学校25%、返附属医院25%),50%分配给项目(课题)组。
文科纵向经费的间接费用学校提取10%管理费全部返还院系,90%分配给项目组。
横向经费管理费比例由原来学校提取10%(文科8%),降低为学校提取8%(文科5%),其中返还3%给院系统筹使用,院系不再提取管理费。
国防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再提取1%国防科研资质体系建设经费。
明确国际类合作项目,无论纵向还是横向,学校提取的管理费全额返还给课题组。
三、增加了纵向经费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明确了绩效奖励发放流程,强调绩效考核。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绩效支出包含在项目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限制,但间接费用首先满足学校补偿间接成本的需求,院系绩效支出不得超过其统筹使用的50%。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科研绩效奖励发放以项目的年度进展、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的结论为依据。项目研究过程中,可预发绩效奖励80%。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后,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发放剩余部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因项目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结题的,停止发放剩余绩效;终止、撤销项目的项目组,追回已发放的绩效。
四、明确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提高绩效奖励比例。
根据50号文件精神,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横向经费绩效奖励由原来的40%提高到50%,软件设计类项目和人文社科类项目可达70%;
经费上账时预提30%,项目结题后按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比例后提取剩余部分;
绩效津贴由院系统筹管理,绩效津贴发放给项目组成员的比例不低于90%。
五、明确国防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激发国防科研活力。
项目管理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和收益及不可预见费全部纳入学校统筹,作为国防纵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用进行管理。管理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和收益及不可预见费等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合同为准。
六、明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扩大劳务费发放对象。
劳务费预算由科研人员据实编制,按照上级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等执行。
劳务费发放对象,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校外科研合作人员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此外还增加了为科技项目提供咨询、评审、鉴定等专业服务的校内外专家、学者等,但不含本课题组人员及学校相关管理人员。
七、明确结余经费管理和支出范围。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结题一年半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对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于结题一年九个月未使用完毕的结余资金,学校收回统筹。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中无约定的,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确认的结题证明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结余经费,无论纵向还是横向经费,均不得列支绩效支出,纵向结余不得列支业务接待费,其它支出范围和支出比例没有限制。
八、规范科研外协项目管理。
将科研外协项目分为“合作转拨”项目和“协作转拨”项目两大类,根据科研外协的不同类别和不同情况进行了系统规定,并给出了清晰的外协合同签订流程。特别是规定了关联交易项目的立项和经费拨付等流程。
九、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增加科研仪器采购自主权。
提高合同签订限额标准。将合同签订限额标准由原1万元提高至5万元。
提高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科研仪器设备由原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其他货物和服务由原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采购中心提供采购文件范本、信息发布平台,采购人也可委托采购中心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200万元),标准之下一律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专业软件、实验耗材。科研仪器采购经费来源包括科研项目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科建设经费、部分人才经费等,但不包括校拨的各类运行费。
十、明确了科研业务接待管理规定。
科研业务接待定义是指因科研活动需要发生的业务接待,有别于公务接待。
明确了科研业务接待费的开支渠道。科研业务接待费可在横向科研经费及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中开支。横向科研经费中接待费比例不得超过到账科研经费总额的10%。
明确了科研业务接待费的标准。因科研工作需要,科研业务接待单位可为来访人员(含同城)安排工作餐或宴请,消费标准参照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简化了科研业务接待费的审批。科研业务接待报销需要提供接待审批单和发票。科研业务接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强调了科研业务接待的要求。科研业务接待应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十一、明确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管理规定。
明确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设置条件、招聘要求、岗位职责、薪酬结构和管理责任等。
十二、明确了新制度执行时间。
新制定或修订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2016年度到账及以往年度到账但尚未分配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科发院、先装院、文科处、人事处、
采购与招标中心、财务处
2016年12月31日
附:制度目录
1.《华中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财〔2016〕10号)
2.《华中科技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财〔2016〕11号)
3.《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2016〕12号)
4.《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2016〕13号)
5.《华中科技大学国防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2016〕14号)
6.《华中科技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校财〔2016〕15号)
7.《华中科技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校财〔2016〕16号)
8.《华中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校财〔2016〕17号)
9.《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财〔2016〕18号)
10.《华中科技大学科研外协项目管理办法》(校科技〔2016〕12号)
11.《华中科技大学科研业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校科技〔2016〕13号)
12.《华中科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校人〔2016〕31号)
上述制度文件见微校园-->学校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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