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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营改增相关政策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8日 09:59 点击次数:[]

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横向科研经费、测试费、法医鉴定费等。
经向洪山区国税局报备,我校拟于2017年1月起实施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照政策计提增值税附加税,不再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
财务处、科发院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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