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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度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相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8日 14:34 点击次数:[]

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附件1)及《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附件2)文件规定,我校2017年采购的符合《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的国产设备可以办理增值税全额退税手续,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退税需提供的资料

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3);

2.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复印件;

3.国产设备照片(附件5,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4.付款银行回单复印件(须与发票金额相符)。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发票联复印件,或者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2017年3月14日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办理退税手续);

二、办理流程

1.请需要办理退税的老师将上述资料交所在院系具体经办人,由院系经办人汇总后填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明细清单》(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并加盖公章;

2.请各单位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上述资料送交学校财务处(办公地点:主校区财务处集中办公楼305室,联系人:周洋,联系电话:87543468),财务处将协助老师进行凭证查询、资料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情况查询及报送工作。

三、退税注意事项

1.设备属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附件6);

2.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须已认证;

3.未抵扣进项税额(如果2017年期间已抵扣进项税额,则不得再办理退税手续);

4.退税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已退税国产设备的管理,根据上级税务部门规定,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原则上不允许转移设备所有权或者移作他用,如发生上述情况,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四、其他相关事项

      本次退税只针对2017年度采购的国产设备(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请需要办理2018年度国产设备退税的老师必须注意“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财务处认证”,提前准备上述资料,待接到洪山区国税局通知后再行办理退税手续。

财务处    

2018年4月8日

附件1:《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

附件2:《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附件3:《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附件4:《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明细清单》模版

附件5:国产设备照片模版

附件6:《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上一条:关于报送2018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