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附件1)及《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附件2)文件规定,我校2017年采购的符合《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的国产设备可以办理增值税全额退税手续,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退税需提供的资料
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3);
2.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复印件;
3.国产设备照片(附件5,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4.付款银行回单复印件(须与发票金额相符)。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发票联复印件,或者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2017年3月14日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办理退税手续);
二、办理流程
1.请需要办理退税的老师将上述资料交所在院系具体经办人,由院系经办人汇总后填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明细清单》(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并加盖公章;
2.请各单位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上述资料送交学校财务处(办公地点:主校区财务处集中办公楼305室,联系人:周洋,联系电话:87543468),财务处将协助老师进行凭证查询、资料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情况查询及报送工作。
三、退税注意事项
1.设备属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附件6);
2.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须已认证;
3.未抵扣进项税额(如果2017年期间已抵扣进项税额,则不得再办理退税手续);
4.退税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已退税国产设备的管理,根据上级税务部门规定,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原则上不允许转移设备所有权或者移作他用,如发生上述情况,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四、其他相关事项
本次退税只针对2017年度采购的国产设备(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请需要办理2018年度国产设备退税的老师必须注意“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财务处认证”,提前准备上述资料,待接到洪山区国税局通知后再行办理退税手续。
财务处
2018年4月8日
附件1:《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
附件2:《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附件3:《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附件4:《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明细清单》模版
附件5:国产设备照片模版
附件6:《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