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及《关于发布<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相关规定,应洪山区国家税务局相关要求,我校2016-2018年采购的符合《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的国产设备可以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请需要退税的老师于2017年7月27日前将退税相关资料交财务处3楼综合办,财务处将协助老师进行凭证查询、资料审核及报送工作。
一、资料清单
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1);
2.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复印件;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发票联复印件,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4.国产设备照片(纸质和电子,纸质格式见附件2);
5.付款银行回单复印件(须与发票金额相符)。
二、退税前提
1.设备属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附件3);
2.资料齐全,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已认证;
3.未抵扣进项税额(注:2016年5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部分设备已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则不得再办理退税);
本次退税只针对发票日期为2016年度采购的国产设备,请需要退2017年度国产设备税款的老师提前准备上述资料,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财务处认证,待接到洪山区国税局通知后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财务处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