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3日 09:45 点击次数:[]

财字〔2017〕9号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务处
2017年6月12日
华中科技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票据是学校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也是财政、物价、教育、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票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统一领导,专人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相关单位,包括校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 票据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统一管理和指导,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对票据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 财务处设置票据管理岗位,票据管理员对票据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票据购领证》,建立各类票据的购、领、销、存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种票据的领用、缴销情况;负责票据的使用指导、领购、发放、保管、缴销、年检等工作,设立并登记票据管理台账,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定期清理票据存根,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保存五年,对保存已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按规定程序登记造册,报批查验后进行销毁。
第七条 财务人员负责开具票据,依据收取款项的实际用途和来源,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正确的收费票据。不出具收费票据或填开票据不规范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八条 票据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票据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所领用的票据仅供领用单位使用,不得私自买卖、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否则,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停止单位领用票据。
第九条 票据使用单位应加强票据管理,设置票据登记簿,实行专人负责制,领用的空白票据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毁损。如发现票据丢失,票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学校财务处负责人汇报,立即在全国性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并出具书面资料说明遗失情况,提出整改办法,报用票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及时报送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备案。票据管理员应按票据性质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票据使用单位应按相关责任予以赔偿。
第十条 票据使用单位被撤消、合并或者收费项目被取消,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票据及时交回财务处,以便办理注销手续和重新使用。合并后的单位需要领用票据的,重新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第三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
(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经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培训费等。
(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适用于下列经济业务。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
5.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向付款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国家行政机关直接拨付的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如科技部、省卫生厅、市教育局等单位来款经费,可以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科协、妇联、共青团来款经费比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
(2)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转入的子课题经费或项目合作经费,有国家行政机关任务书,可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无项目任务书的不得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转入的子课题经费或项目合作经费,原则上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二条 税务票据
(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横向科研经费及除科研费以外的服务性收费,如版面费、场租费、测试费、鉴定费、后勤集团对外服务费等。其中,办理了免税证明的横向科研经费只能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主要用于对车辆收取的停车费、学报编辑部小额版面费等。
第四章 票据的领用
第十三条校内票据领用单位
(一)财政票据
1.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校区幼儿园、同济幼儿园、财务处。
2.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幼儿园、同济幼儿园、财务处。
3.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财务处、后勤集团。
(二)税务票据
1. 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财务处、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法医学系、学工处、分析测试中心、后勤集团。
2. 定额发票:保卫处、学报编辑部、校工会。
第十四条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首次领用票据时,应提交相关申请及批件资料,并经学校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签批。校内票据使用单位每次领取票据时,应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票据领用申请表”(一式两联,一联交票据管理员,一联票据领用人留存),注明领用单位、领用人、领用票据类型及数量,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到票据管理员处领取票据。
第十五条 票据出库时,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按顺序登记“华中科技大学票据领单”,详细记录票据的领用单位、票据起止号码、领用数量和领用时间,并由票据使用单位领用人员签字确认后发放票据。
第十六条 采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票制度,严格控制各单位领票数量,原则上各单位在票据使用完毕解缴收入并核销已领用票据后,才能申领新票据。特殊情况暂不能缴销原领用票据的,需出具书面说明写明原因和预计缴销时间,报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并提交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申领新票据。
第五章 票据的使用
第十七条 各票据使用单位必须在票据使用范围内规范使用票据,按票据号码依次填开。填写项目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完整填写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和金额等信息,并加盖签章,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已开票据是当时收款情况的真实记录,具有时效性,票据一经开出,如果名称、金额无误,原则上不再重新开具票据。
第十八条 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九条 如开具票据后发生退款,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办理退款业务,并收回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跨月票据退回作“销项负数”处理。
第六章 票据的核销
第二十条 各票据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票据核销流程,核销票据时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财务处票据核销表”(一式三联,一联记账人员入账,一联票据管理员留存,一联票据核销人员留存),注明核销单位、核销日期、核销票据种类、票据起止号码、数量和金额,并由财务处记账人员签字后交票据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时,应按票据号码逐票检查开票范围的合规性、填写的规范性和签章的齐全性。二级核算单位开具票据收取的款项由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员按本办法核验票款入账情况,交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票据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存储、发放、管理票据,不得擅自损毁。各单位领用的整本(箱)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将票据存根交票据管理员核销。各单位领用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于当次收费业务结束时,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后交票据管理员核销。装订时,将已用票据存根联和作废票据全联次按票据号码由小至大排列后装订成册并制作封皮,附各张票据开票金额和作废信息汇总统计表,不得缺号。封皮内容包括票据名称、领用单位、票据号码、作废票据号码。
第二十三条 税务票据必须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办理核销手续,各开票端口应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抄报税操作,并将上月开票信息交票据管理员。每次领用票据前,填写“华中科技大学财务处票据核销表”记录上次领用票据使用日期信息和作废票据信息,将核销单和作废发票全联次交财务处票据管理员,以便税务对账、核销。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终了,各单位必须将当年尚未使用的票据送交财务处办理注销和重新领用手续。
第七章 票据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贯彻“收支两条线”的精神,不得截留、故意拖延、公款私存或坐支,否则将按照学校或国家有关政策或法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票据保管安全、使用正确,防范票据管理风险,学校财务处应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不按规定保管、填开、核销票据,财务处将责令限期纠正。限期内不纠正或屡犯不改的,财务处将停止提供票据,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和配合财务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及其他有关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国家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财务处要认真做好收费申报、换证、票据的年检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