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现温馨提醒,请各位老师尽快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进行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如您已经办理,请忽略本通知。
如有疑问可咨询税务热线12366,也可咨询财务处薪酬科,电话:87556642。
特此通知。
华中科技大学财务处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