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学校实行“款到开票”制度,一般应在收讫款项后开具票据。由于特殊原因,委托方要求学校先提供票据再拨付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可凭已确认立项的有效合同(任务书、批件、协议等)复印件办理预借票据。
项目负责人是预借票据的直接责任人,对借出票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安全性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确保合同真实、合法,项目委托方信用良好且具备承诺期限内付款能力;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合同条款约定、项目执行进度办理预借票据,督促委托方按时付款,款项到账后及时办理经费认领;承诺期限内无法回款时,确保在承诺期届满前办妥退票手续。
二、票据类型
1.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仅对特定类型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3.收款确认(仅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三、张数限制
名下无逾期预借票据的项目负责人不设票据张数限制。
名下有逾期票据的项目负责人,除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专项资金外,原则上不再办理预借票据业务。有预借票据逾期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因合同条款约定、项目执行进度要求,确需办理预借票据的,每张预借票据均须学院(系)提供担保。填写《预借科研经费票据学院(系)担保意见表》(附件2),冻结所属学院(系)科研管理费或间接经费,单笔冻结金额为5万元
四、办理流程
1. 项目立项及借票办理
先项目立项后借票。在对应的科研业务管理系统办理项目立项后,自然科学类项目在科研管理系统(自科)、人文社科类项目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借票。
2. 审批手续
(1)财务处审查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审核填列的预借票据未到账情况是否符合实际;
(2)预借第二张及以下票据且单次预借票据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由学院(系)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报送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批:①预借第三张及以上票据;②单次预借票据金额超过100万元;③项目负责人名下存在逾期预借票据;④黑名单单位预借票据。
3. 票据接收
(1)增值税发票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为电子发票,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接收①手机接收:微信搜索电子票夹-手机号登录-近期票据中查看,②邮箱接收:预留邮箱中查看;
(2)收款确认为纸质票据,业务办理完成后1-2个工作日,主校区经办人至一楼7号窗口领取,同济校区经办人至财务处同济校区402室领取。
五、税费
1. 税费组成
(1)增值税3%;
(2)增值税附加税12%(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3)印花税0.03%。
2. 计算方法
税费=增值税(3%) + 增值税附加(12%) + 印花税(0.03%)
(1)增值税 = (开票金额-免税金额)÷1.03×0.03;
(2)增值税附加税 = 增值税×0.12
(3)印花税 = 开票金额×0.0003;
未办理免税认定的科研项目税金合计约为开票金额的3.3%;已办理免税认定的横向科研项目开具发票时免缴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但仍需缴纳印花税。
3. 科研相关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合同一律适用3%征收率,执行文件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1第十七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相关内容。
4. 纵向科研项目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项目负责人应先办理减免税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或未能办妥减免税手续的,因开具发票产生的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由该项目承担。
5. 可用于垫支税金经费项目
办理预借税务发票手续时,项目负责人须用其他经费足额垫支税金,可用于垫支税金的经费类型主要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科研间接费、科研管理费提成等,即财务系统中编号以0181、0182、0185、0196、0197、0198、0231、0232、0237、0262、0267等开头的项目。预借发票项目经费到账后,应缴税费全部从本项目经费开支,已缴税费原渠道退回。
六、注意事项
1. 项目经费到账前,学校可协助出具“开具票据承诺书”,承诺收讫款项即根据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合同内容及到账金额开具票据 。
2. 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与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具体办理流程参考http://iat.hust.edu.cn/info/1043/1426.htm。2026年起以《技术性收入明细表》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科管系统中由生产力促进中心上传,网上办事大厅上由项目负责人上传。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首次开具发票前办妥相关免税手续,一经办理不得放弃免税权;项目首次开具发票时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同放弃免税权。
3.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约定的付款节点开出票据,办理预借票据前,请务必确认合同单位能够在承诺到账期限内付款。涉及多个节点付款的,建议分批次办理,以免因款项不能按时到账导致经费冻结等不良影响。
4. 根据税法及学校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票据相关业务的合同单位、开票单位与来款单位必须保持一致,如合同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须联系科研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 预借票据承诺到账期限为6个月,黑名单单位承诺到账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白名单单位承诺到账期限可延长至9个月,质保金到账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承诺到账期限不得超过1年。
6. 自票据借出之日起,在承诺到账期限内仍未核销的,视为逾期,参照《华中科技大学预借科研经费票据管理办法》(财字〔2024〕26号)第六章逾期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7. 项目委托方存在1张两年及以上预借票据未全额到账记录的,记入“黑名单”单位,暂停办理该单位所有预借票据业务,直至经费到齐或票据退回当月。“黑名单”单位合同确需办理预借票据业务的,每张预借票据均须学院(系)提供担保。填写《预借科研经费票据学院(系)担保意见表》(附件2),冻结所属学院(系)科研管理费或间接经费,单笔冻结金额为5万元。
8. 票据开具后,不再向项目委托方提供任何收据类证明,项目负责人对票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时效性负全责。因保管不善导致票据遗失,不再重新开具票据,按照国家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关于票据遗失的相关规定处理。
9. 在符合票据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若开出票据不符合项目委托方要求需重新开具或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到齐款项需退回票据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网上办事大厅或线下填写《科研经费票据退(换)申请表》,提供原票据(若对方专票已抵扣,还需提供红字发票信息表),经学院(系)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后重新开具票据或退回票据。
10. 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办理经费分配上账手续并核销预借票据。其中,存在学院(系)担保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填写《预借科研经费票据核销学院(系)担保的申请》(附件3),核销学院(系)担保,解冻已冻结学院(系)科研管理费或间接经费,也可在科管系统上账时备注“需核销院系担保”,并同时上传《预借科研经费票据核销学院(系)担保的申请》(附件3)。
附件: 1.
预借科研经费票据学院(系)担保意见表.docx
2.
科研经费票据退(换)申请表.xlsx
3.
预借科研经费票据核销学院(系)担保的申请.docx
相关管理制度:
1.
《华中科技大学预借科研经费票据管理办法》(财字〔2024〕26号).pdf
主校区:87543913;87557411;87556216;87557061
同济校区:83692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