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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 16:57 点击次数:[]

校财〔2017〕7号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7年 5月24日


华中科技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财务信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华中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财务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财务信息公开,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财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学校公开财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当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财务信息或者不完整财务信息时,财务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财务处协助负责执行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财务处主要负责人为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并设立工作联络员1名,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学校财务信息依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第七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要求主动公开以下财务信息:

(一)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国家财经法规、政策,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高校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教育部批复的学校预算决算信息,包括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

(三)学校收费信息,包括学校经省级物价部门备案的各类办学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及投诉方式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四)财政科研项目的预决算、预算调剂和资金使用(包括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

(五)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六)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财务信息。

第八条 除学校依法已公开的财务信息外,学校师生和其他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财务信息。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财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财务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财务信息,学校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信息公开网、财务处网站等;

(二)学校年鉴、年报、简报、会议纪要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信息公告栏、宣传栏等;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

(七)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在财务预算、决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第七条第(一)款财务信息。第七条其他所列信息,确定主动公开的,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按要求及时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公开财务信息,应符合《华中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要求,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财务处在收到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社会公众根据需要申请获取财务信息的,财务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二)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

(三)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高等学校公开的财务信息,明确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对能确定该信息职权单位的,告知申请人;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财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华中科技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文件要求,建立财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财务处主要负责人为财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

有关财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对拟公开的财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报请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

学校所有财务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财务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

(一)通常业务中的财务信息,由财务处自行审查;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予以公开的财务信息,重要财务信息由财务处初步审查后,须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复审;

(三)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经财务处初步审查、信息公开办公室复审后,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报请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对财务信息的保密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监察处负责组织对本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或违反有关信息公开规定的,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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