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字〔2018〕15号
全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的精神,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为尽快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该通知精神,将利好及时落实到每个项目,进一步提高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在学校相关政策前提下,特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暂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扩大预算调整权限,简化调整流程
(1)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用于本课题其他方面支出(具体程序按下列第(2)条执行)。
(2)除设备费外,其他直接费用预算科目可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单项预算科目调增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直接费用30%且不超过100万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系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予以调整。
单项预算科目调增金额超过项目总直接费用30%或超过100万的,还需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审批,再报财务处予以调整。
(3)已批复的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二、2015年(不含)以前批准资助在研项目间接费用提取问题
(1)对2015年(不含)以前批复、且尚未结题的项目,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进行预算调整,调增直接费用“其他支出”科目,同时调减其他直接费用预算科目。
(2)需增列间接费用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院系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完成项目认定和审批。
(3)财务处根据审批结果进行预算调整并从“其他支出”预算科目一次提取所有增列间接费用。“其他支出”科目中增列间接费用的预算调增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8%,且增列间接费用和原学校提取管理费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提取的间接费用全额分配给项目(课题)组,学校和院系不再提取任何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
(4)增列和计提间接费用工作必须在项目结题当年的11月30日之前完成。
三、附属医院通过大学申请获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通知由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与财务处共同制定,从通知下发即日起开始执行。
科学技术发展院 财务处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