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技〔2019〕 11 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 50 号)等文件精神,规范科研业务接待费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业务接待,是指因科研活动需要发生的业务接待。公务接待、外宾接待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科研业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科研、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科研业务接待费可在横向科研经费及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中开支。横向科研经费中接待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到账科研经费总额的 20%。
第五条 科研业务接待标准区别于公务接待,接待单位可为来访人员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宴请一次。工作餐标准为:早餐 50 元/人,中晚餐 90 元/人;宴请标准为:中晚餐 200 元/人。 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1: 1,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的,应在业务接待审批单中说明理由。
第六条 科研业务接待费报销,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科研业务接待审批单》,原则上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 3,000 元(含),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科研业务会议期间发生的科研业务接待费,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宴请及工作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午业务接待活动不得饮酒。
第九条 科研业务接待应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严格控制科研业务接待范围,不得用科研经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参观及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分工负责,加强日常审核监督检查。对科研业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科研业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校科技〔 2016〕 13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