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技〔2019〕 1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外协项目及经费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 2019〕37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 2016〕 50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放管服”改革,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新创造活力,结合我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外协项目指我校在承担纵、横向科研项目或开展相关研究过程中,需要委托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协作研究的项目。设备购置、原材料购买等内容不属于科研外协项目范畴,具体参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根据项目合同内容和经费来源,科研外协项目可分为“合作转拨”项目和“协作转拨”项目两大类。
“合作转拨”项目是指我校与第三方或多方合作,联合申报、共同承担上级部门或委托方的科研项目,根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约定,需要转拨科研经费至合作单位。认定标准为:在我校与上级部门或委托方的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作方名称、研究任务分工内容和相应研究经费等内容。对于合作转拨的经费,学校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协作转拨”项目是指项目负责人在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为完成特定的研究目标,因为学校现有条件限制,必须委托合作单位以外的其他独立法人单位进行的技术开发、试验、设计、咨询等协作活动,而拨付部分研究经费至外协单位。根据上级部门或委托方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经费预算,协作转拨分为有明确约定和无明确约定协作单位两种情况。因协作转拨而发生的费用统称为科研协作费,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提取管理费用。
第四条 科研外协项目合同按照来源及用途分为两类。一类为我校与上级部门或委托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以下统称为“主合同”);另一类为我校与合作单位或协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以下统称为“外协合同”)科研外协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理、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编制虚假合同及相关信息。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科研外协项目管理工作由科研、财务、审计、设备等职能部门和采购中心、各院系及我校科研外协项目负责人协作完成。
第六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和人文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科研外协项目的审核、合同签订及过程管理工作,并协助完成科研经费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和审计处分别负责科研外协经费拨付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部门或委托方完成外协经费督查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学校科研协作采购与招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负责审核外协单位资质和履约能力,审查合同条款,以及本单位科研外协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以确保科研外协项目及时、全面、高质量地完成。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外拨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外拨经费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负责确定研究任务、拟定合同条款、确认外协单位资质和履约能力,监督外协单位规范使用经费,以及外协项目协调、执行、结题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资质审查与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对于“合作转拨”以及“协作转拨”中指定协作单位的情况,我校科研外协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前对外协单位利益关联事项主动进行披露并书面承诺。其中,对于横向科研项目中的“协作转拨”,若有利益关联的情况,一律不能外协。关联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外协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为我校外协项目负责人或其配偶、近亲属;外协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为我校正式职工。项目负责人如未按要求主动披露上述事项的,一经发现,所签订的科研外协合同自动作废,同时学校将追回已拨经费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所有“协作转拨”的外协项目应在外协合同签订前,由院系在本学院官方网站对外协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科发院和院系应对外协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外协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对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供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外协单位必须具有承担相关研发工作或技术服务的能力,必要时,外协单位应具备保密资质、质量体系、军工科研生产许可证等资质,以确保能够履行合同内容和完成指定任务。外协单位应主动接受我校资质审查,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质材料。必要时学校可增加现场考察环节。
第十四条 “协作转拨”项目外协合同签订前,若主合同明确要求外协合同进行合同评审或技术要求评审,则应按主合同要求执行。第十五条 外协合同签订
外协合同的签订应与主合同的要求或采购与招标中心的招标结果一致,合同条款中应明确技术指标、经费拨款进度等相关内容。
(一)“合作转拨”项目主合同签订后,根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对于需要根据主合同签订项目子课题合同的,子合同加盖学校科技合同章。
(二)“协作转拨”项目主合同中指定外协单位并明确外协经费的,外协合同的签订参照“合作转拨”外协项目管理,应根据主合同签订外协合同,加盖学校科技合同章。
(三)“协作转拨”项目主合同中指定外协单位但未明确外协经费的,由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按照“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并由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签订外协采购合同。
(四)对于“协作转拨”项目中未指定外协单位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确定外协单位和经费后,由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签订外协采购合同。
由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签订的外协采购合同,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合同文本报送至科研管理部门留存备案,留存备案后方可到财务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外协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及时确定密级,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外协承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并签订保密协议;科研外协内容有质量体系要求的还须审查外协承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质量体系资质。
第十七条 合作方项目研究成果、固定资产归属等按照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或依据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协作单位科研外协项目相关权属必须在外协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外协项目合同文本可选用国家或学校的格式文本,也可与外协单位协商后自拟,但要严谨规范,合同要件齐备。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后正式生效。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科研外协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和有关条款。外协合同部分条款如需变更,则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根据项目来源及任务下达方有关管理程序办理,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若外协项目未按外协合同约定完成阶段研究进度指标的,则学校暂缓外拨下一阶段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合作转拨”的项目按项目合同执行,项目的结题验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对于“协作转拨”的项目则按外协合同执行,项目的结题验收根据外协合同条款约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协作转拨”科研外协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外协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外协单位提供完整的项目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结题验收前,我校外协项目负责人必须督促外协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归属我校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和样机、装置等国有资产验收建账工作。未完成资产验收建账项目的不能结题或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外协项目结题和验收后,外协单位应向我校提交合同约定的全套技术资料,如技术研究报告、测试分析报告、样机、专利、软件等。我校外协项目负责人保存备案,以备随时提供给上级部门检查。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外协项目因故无法按时完成时,我校科研外协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经学院向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报告,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因非主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在项目延期不影响源项目整体进展的情况下,外协单位可申请一定的宽限期。若不能延期且导致较严重后果,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人员和协作单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外协项目因故需要终止或解除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署终止或解除协议并根据具体情况完成后续管理程序,如外协单位应向我校移交已完成工作成果和资料,退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等。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作转拨”的科研项目有预算的,签订合同时必须根据项目总预算向外协单位下达详细的转拨经费预算,外协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转拨经费预算使用经费。“协作转拨”的科研项目的外协单位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协作经费。
“协作转拨”项目的外协经费审批额度实行累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拆分签订合同等形式逃避审批。累加额度包括:某项目支出外协项目经费总和;某项目与某协作单位签订外协项目经费总和;同一负责人一年内与同一协作单位签订外协项目经费总和。原则上横向项目中“协作转拨”的科研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50%。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外协经费拨付原则上依据研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以分期拨付为主,并按学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一)“合作转拨”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应按照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拨款计划和进度进行。收到上级拨款后立即拨付相应经费,不得延误,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合作转拨的科研项目经费凭科研合同、资质材料等在财务处预算科办理转拨手续。
(二)“协作转拨”的科研项目尤其是大额项目经费拨付按照研究进度分期拨款,一般分项目启动、中期检查、验收通过后等阶段拨付。协作转拨的科研项目经费凭相关资料在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外协单位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主合同的委托方的要求,向我校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决算材料和财务凭证档案,应根据要求接受上级部门、我校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驻场审计或延伸审计。
第三十条 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外协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我校可终止合同,追回已拨经费并追究外协单位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财务处和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科研外协项目管理办法》(校科技〔2016〕1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