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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2003】1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5日 21:22 点击次数:[]

鄂房改[2003]1
省房改直管高校:
为了进一步做好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现就< <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补贴标准:
(一)将基础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0元按32年分解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元。
(二)副省(部)级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三)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制度建立前已退休的工作,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调整为:工龄在620年(含)为70平方米,工龄超过21年(含)为80平方米(未评定技术职称或聘任职务的干部以及岗位未设技术等级的工人参照此标准技术)。
(四)工资总额按统计局规定口径计算。
二、补贴办法
(一)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一性住房补贴(元)=14×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7×建立住房公积制度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1999年元月1日以后的逐月住房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
(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职工家庭已购(租)公房面积
2、一次性住房补贴(元)=14×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7×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未达标面积
31999年元月1日以后的逐月住房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三、工龄计算
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老职工在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和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按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上一条:关于调整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