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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6日 10:52 点击次数:[]

省房改办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尽快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现就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职工调动以2004年元月1日为界。在此之后调入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从工资关系转入次月起,由调入单位核发逐月住房补贴。
二、新调入的职工,在向本单位交存由原单位和所在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及货币补贴情况证明后,才能确定是否纳入本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范围。
三、经单位同意停薪留职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为达标职工,按停薪留职前的职务(职称、技术等级)计发停薪留职前应享受的住房补贴;经单位批准重新上岗后,从上岗次月起核发逐月住房补贴。
四、职工擅自离职、辞职、被单位辞职、除名或开除时,原单位从上述手续办妥的该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货币补贴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原已计发的住房补贴由单位封存并代为保管,直至其重新就业后将转入新单位;如未重新就业,在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一次性提取。
五、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发生变动后,如果工资总额发生变动,单位从下月起按新的工资总额核发逐月住房补贴。
六、单位在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实施前已离退休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老职工,由于各种原因,现其人事和工资关系已转移至其他单位,该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仍由离退休前的工作单位核发。
七、部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应本着不重复发放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定。
八、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经单位同意退回住房后,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并按集资额购买集资房的职工,单位是否给予住房货币化补贴,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 已购集资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务(职称、技术等级)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对未达标面积给予一次性和逐月住房补贴。
2. 集资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低于900(含)元(高层1600(含元/平方米),已购集资房面积达标或超标的职工,不给予住房补贴。
3. 职工在职务(职称、技术等级)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集资额在901至1000(含)元(高层1601至1700(含)元/平方米)之间,如已购集资房面积未达标,对已购买面积按正常补贴水平的20%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集资额每增加100元/平方米,补贴比例相应提高10%,最高不超过本人正常补贴水平的50%;如已购集资房面积达标或超标,根据上述办法,按照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九、职工因补面积而购买一套房改房并按房改租金租住房一套公有住房,应将二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累加,再与其职务(职称、技术的等级)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比较,根据达标情况是否给予住房补贴。
十、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如该栋房屋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比例系数确定的,按该系数将使用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若该系数不明确,可按建使比1.33的经验系数折算建筑面积,作为核发职工住房补贴的依据。
十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因故拆迁,若相关部门按规定已对其进行了货币或实物补偿,则该职工的住房补贴仍按拆迁前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
十二、有下列情况的职工,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1、出国留学、研修、因私出国等超期不归的;
2、未经单位同意停薪留职、外单位借用,不履行工作协议、欠借调费的;
3、擅自离岗的;
4、其他原因停发工资的。
十三、职工如在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实施前已享受过单位购房补助,应将这部分补助与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货币化相比较,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发。
十四、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6号)精神和各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现状,现将〈《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的说明〉中第13条,关于“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以受聘任时间为依据)和现住房状况以2004年元月1日为界”。
十五、职工以隐瞒住房情况等违纪行为骗取住房补贴,单位一经查实,已支取使用的住房补贴责令全额退回,并取消该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的资格。
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上一条: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

下一条:关于调整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