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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销接待费的补充说明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15:09 点击次数:[]

校内各单位:

最近我校多次接受外部检查,特别是对我校公务接待情况的检查,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根据检查要求以及国家及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时为了更加明确和指导各单位规范报销接待费,现将接待费报销有关要求补充说明如下:

1.机关职能部门(含直属单位)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报销公务接待费需提供审批单、接待清单、公函以及发票,审批单需单位经济责任人审批。

2.院系预算经费发生的业务接待费报销需提供审批单、接待清单、公函以及发票,审批单需单位经济责任人或授权人审批。

3.院系创收经费发生的业务接待费报销需提供审批单、接待清单、发票,审批单需单位经济责任人或授权人审批。

4.横向科研经费及其横向科研启动经费发生的业务接待费报销需提供审批单、接待清单、发票,审批单需项目负责人审批,单次接待超过3000元还需单位经济责任人或授权人审批。

备注:

(1)公函包括对方单位出具的工作联系函、调研函等,对于我校主动邀请对方来校讲学、做报告、培训授课等情况,我校各单位发出的培训通知、邀请函等暂视为公函等效处理;

(2)为简化流程,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合二为一在接待清单上(接待清单请从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附件中下载)。

(3)任何经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报销接待费。

(4) 11月1日开始执行。

财务处

2015年10月30日

上一条:关于公务接待报销“一事一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