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规定》的通知
财字〔2018〕13号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务处
2018年6月23日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实习费用的报销,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习费用是指本科生在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综合)实习等教学实习活动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实习管理费、实习指导费、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条 学院(系)在组织教学实习过程中应遵循出行从简、厉行节约、统筹安排、高效使用的原则。严禁违反“八项规定”精神使用经费,不得开支与学生实习无关的费用,严禁利用学生费用有关票据虚设名目二次报销套取经费。
第四条 实习费用采用实报实销和包干发放相结合的使用方式。集中实习在学院(系)规定的预算额度范围内凭有效真实票据实报实销。分散实习采用包干发放方式。预算或包干额度由各学院(系)根据学生实习地点远近及实习天数等情况自行统筹安排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集中实习的,由学院(系)教学秘书或负责实习的教师提供有效真实票据、实习学生名单及“本科生集中实习报销汇总表”(附件1),经学院(系)教学管理办公室(科)审核盖章,分管负责人签批后据实报销。集中实习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实习期间伙食费、实习管理费、实习指导费、保险费、实习材料与资料费以及与实习教学内容密切相关或确属必须的参观门票费等。
除实习指导费外,上述费用应通过学校数字化校园财务办公平台汇总填报日常报销单,由财务处根据有效票据、实习学生名单、报销汇总表和报销单转入相应收款人或收款单位银行账户。实习指导费应通过学校数字化校园财务办公平台的网上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由财务处根据报销汇总表、实习学生名单和申报表转入校外指导教师银行账户,并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分散实习的,由学院(系)教学秘书或负责实习的教师提交“本科生分散实习报销汇总表”(附件2),经学院(系)教学管理办公室(科)审核盖章,分管负责人签批后,通过学校数字化校园财务办公平台的网上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由财务处根据汇总表和申报表将实习费用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账户。
学生费用包干后,财务处不再另行办理票据报销业务。严禁用实习期间产生的票据二次报销,一经查实,将提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条 集中实习为主,部分分散实习的,可采取第五条和第六条混合方式报销实习费用,分散报销额度控制在实习总费用的20%以内。
第八条 校内实习带队教师去实习单位指导实习、教师联系及检查实习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第九条 学生集中实习需借款的,须提交实习计划表,经学院(系)教学管理办公室(科)审核盖章,分管负责人签批,由实习带队教师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条 学生参加海外合作实习交流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学院(系)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习费用报销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和财务处备案,切实加强实习经费的管理,确保实习费用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并做好实习过程中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本科生集中实习报销汇总表
2.本科生分散实习报销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