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公务卡结算与报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字〔2019〕4号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公务卡结算与报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务处
2019年10月28日
华中科技大学公务卡结算与报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支出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和廉政建设,落实《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系、所、馆、校医院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消费结算与报销。
第三条 我校承担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基本科研业务费及哲学社科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等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经费项目类型见《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费项目类型编号》(附件一)。
第四条 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第五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我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原使用学校财务部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六条 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刷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据。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公务卡刷卡凭据的,可打印公务卡网上银行对账单或网银流水并标示相应业务,作为公务卡消费凭据。报销人粘贴票据时,将公务卡结算报销的票据单独粘贴。报销人网上申报公务卡结算票据时,应选择将款项转入相应的公务卡账户。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时应提供公务卡消费凭据,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消费在1000元(含)以上的,必须提供公务卡消费凭据;
(二)单次报销合计在1000元(含)以上的(按本规定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除外),至少提供一笔公务卡消费凭据;
(三)已在财务处办公平台网上报账系统中编制公务卡还款记录的,报销时可无需提供公务卡消费凭据。
第八条 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内的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支付和现金借款业务。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单笔消费在200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手机话费、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航空意外保险费、常驻地市内公共交通费及出租车费用;
(五)购买火车票、汽车票、船票的支出;
(六)学生、离退休人员、校外人员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支出。
第十条 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审批、报销流程
(一)因提供商品(服务)方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提供收款方不能刷卡的证明或者如实填写《特殊原因使用现金结算审批单》(附件二),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报销。
(二)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网银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的,提供相关结算证明后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各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持卡人公务支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督促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最迟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7个工作日内,办理财务报销以及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罚息、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为保障公务消费还款的及时性,建议持卡人将公务卡账户与持卡人同一身份证下开设的工资卡账户绑定。公务卡溢缴款可以提取现金,发卡行系统内提现免手续费。
第十三条 国(境)外公务消费及外汇业务若因公务卡本身的局限性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公务卡结算与报销实施细则》(财字〔2016〕2号)和《关于公务卡结算与报销特殊事项处理情况的通知》(财字〔20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费项目类型编号
2. 特殊原因使用现金结算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