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字【2017】 13号
为加强和完善学校对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适配其经费使用和资产验收的特殊要求,基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和《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14〕2545号)的有关规定,参考《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设〔2016〕16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中自行研制仪器设备的报销和资产建账。对于在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中已明确的情况,本办法不再说明,参照学校现有规定办理。
二、对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中时有发生、现行规定未能覆盖的事项,项目单位需按我校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履行申购论证及审批程序,将下列费用列入自制设备预算。方案经论证通过后,财务处据实将以下费用以设备费列支,同时计入“在建工程”,待设备验收建账后转为“固定资产”。可计入自制设备价值的费用规定如下:
1.进口仪器设备相关的代理税费、运输费和装卸费在合同中约定了由购买方承担的,可以计入设备价值。
2.自行研制设备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加工测试等服务费,可以累计计入设备价值。
3.设备申购论证和资产验收时发生的校外专家评审费,应在申购论证时,按照论证会专家组人员要求和学校评审费发放标准(详见《华中科技大学采购项目评审费发放管理实施细则》采管字〔2017〕8号),将其预算列入论证报告的“校外专家评审费”项。项目单位组织论证和验收时,据实列支,凭评审费发放表及财务处报销凭证复印件将该项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三、以上规定事项的具体报销和建账流程见附件《华中科技大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自行研制仪器设备报账流程》。
四、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自行研制仪器设备报账流程》.docx
附件附表:
《华中科技大学自制设备支出报销审批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