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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工作人员劳动纪律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3日 16:12 点击次数:[]

(试行)

为规范财务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请假规定》(校人[2002]28号)、《华中科技大学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迟到、早退

1、财务处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有事(病)请假。因事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向科长告知去向。

2、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一次,每次按10元扣发奖金。

3、代理中心出纳到开户银行办理业务时间,原则上是每天下午,特殊情况需事先报各片片长批准。

二、病、事假

1、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需休息治疗者,必须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因患急性病未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者,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请假手续应由患者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者,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病休证明:

居住在校内的工作人员,经校医院(含学校附属医院)主治医生签字,并加盖校医院公章后的病休证明方为有效。若经校医院同意转院治疗的,治疗医院的病休证明有效。

居住在校外或出差等在外地的工作人员,因患急病在当地就诊病休的,返校后应出具就诊医院的病历和病休证明,经校医院主治医生审核签字,并加盖校医院公章后方为有效。

(3)当年累计病假十天之内(含十天)的,按每天40元扣发业绩奖励;当年累计病假超过十天的,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个人当年应发业绩奖励。

2、事假

(1)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

(2)当年累计事假五天之内(含五天)的,按每天60元扣发奖金;当年累计事假超过五天的,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个人当年应发业绩奖励;当年累计事假超过二十天(含二十天)的,扣发个人当年全部应发业绩奖励。

3、病、事假审批权限

1天以上、3天之内(含3天)的病、事假,分管处长审批;3天以上的病、事假,处长审批。

三、旷工

对旷工的工作人员,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个人当年应发业绩奖励;当年累计旷工五天(含五天)以上的,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情节严重的,扣发个人当年全部应发业绩奖励。

四、婚、丧假、生育假

1、婚假

(1)工作人员结婚给予三天婚假;女性年满二十三周岁、男性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初婚者,另增加晚婚假十五天。

(2)工作人员必须连续自然天数休婚假。

2、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予三天丧假。

3、生育假

(1)产假: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流产者,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至三十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2)晚育假: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的,生育第一胎的,产假增加十五天。

(3)生育假工资福利待遇执行校人[2002]28号有关规定,业绩奖励按照实际工作情况考核后发放。

五、安全考核

财务处工作人员下班时间未关灯、窗、门、电脑、打印机、空调等,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发50—100元业绩奖励;给学校或财务处造成重大损失的,扣发个人当年应发业绩奖励;对积极关注财务处安全隐患、提出合理措施并得到采纳的,给予奖励。

六、其他事项

1、财务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财务处工作人员请假表》,经审批后,才能请假。

2、业绩奖励的内容:包括学校发放的半年及年终奖励。

3、假期及工作日的计算:上述休假过程中,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事假、丧假除外),则连续计算假期。一年工作日按365天计。

4、因病事假、旷工扣发的业绩奖励发放到科室,由分管处长与科长商议后发放给科室有关工作人员;对金额较大的,报处长审批发放给科室有关工作人员。

5、科长要严格考核本科室工作人员劳动纪律情况,每天做好考勤记录,对迟到、早退、有病事假、旷工的工作人员未记录、未上报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科长一并接受扣罚。

财务处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

财务处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科 室:

姓 名:

请假类别:

请假期间:

主要事由

科长意见

签字:

分管处长意见

签字:

处长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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